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我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
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工、后勤、教务、团委等部门及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 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处保卫科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代办学生人身保险,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科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教学部门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三、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校各有关部门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教学部门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
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和学生公寓实行门卫制度。保卫科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保卫处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报警处理。学生公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防止外人擅自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
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 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1、在教学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学习。发现教学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出现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财物损失事故。
3、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4、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擅自离校;在没有切实的安全保障和未告知校方的情况下,不擅自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游泳。
5、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提前申请,征得学校同意后,
在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按学校有关规定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组织者要认真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不得私配、转借公寓钥匙;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
3、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处理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4、禁止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禁止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5、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
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6、内宿学生未经批准和签订《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外宿走读及租房走读学生申请表》的,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
7、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8、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水龙头,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自我保护,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五、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受损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报警并保护现场, 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部门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应根据相关的责任人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移送
司法机关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其去向的学生,有关教学部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保卫科,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持续达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假期期间离开学校或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战争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优秀个人与先进集体奖励办法(修订)
为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优秀人才,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条 表彰的项目
优秀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德优秀奖、体艺优秀奖、工作积极分子等。
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
第三条 表扬和奖励方式
(一)、表扬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二)、奖励
1、三好学生: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
2、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
3、品德优秀奖、体艺优秀奖、工作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品)
4、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或奖品)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时事政策学习,关心国家大事,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敢于反对和制止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行;
2、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3、为人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爱护公物,在日常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在学生中起先进模范作用,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创建文明宿舍、文明班级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
5、同时符合品德优秀奖和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要求;
6、完成本年度所规定的课程且本学年本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前 20%,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在 85 分以上;
7、关心集体,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成绩显著;
8、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其它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良好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9、本学年度无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应该是系、部学生会委员、各班班委;
2、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能克服困难,较好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善于组织和团结同学,能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效果好,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成绩显著;
4、能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能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揭发和制止违纪违规行为, 树立正气;
5、学习刻苦努力,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达到本年度规定的教学要求,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没有课程再修;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良好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本学年度无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六条 “品德优秀奖”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无再修课程;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
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维护校园教学、生活秩序,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成绩突出者;
4、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本学年度无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七条 “体艺优秀奖”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课程全部合格,一学年内所学的课程无再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在院级体育、文艺单项比赛中单项奖获得一等奖;在市级比赛中获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在区级比赛中获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同时在学校、系部体育、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4、本学年度无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八条 “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科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再修课程;
2、工作积极肯干,任劳任怨,乐于助人;
3、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班级、社团等各项集体活动;
4、本学年度无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按学籍班)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组织开展时事政策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班级同学遵纪守法,行为文明,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团结互助,精神面貌良好,没有违纪现象发生,已形成优良班风;
3、班级同学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不断提高,班级荣获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奖项的人数达 40%,己形成良好学风。本学年学籍班课程再修总人数低于学籍班总人数的 5%;
4、班级同学坚持体育锻炼,升旗活动出勤率高,学生身体素质普遍良好; 讲究卫生,一学年内学籍班所有宿舍均无违纪违规现象;
5、班级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有热情,有朝气,有干劲,工作积极, 在班级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6、一学年内,班级主动申请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劳动)3 次以上;
7、积极参加校、系部举办的各种集体活动;
8、本学年度内,班级无任何学生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他处分;
9、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政治任务,社会实践报告、政治学习总结及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第十条 评选办法
1、各系接到学生工作处关于评选的通知后,指导各班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系学生工作小组汇总;各系到学生工作处领取《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表彰推荐登记表》(附件 1),班主任指导学生填好表后,学生还需另附主要事迹一份,用第三人称(或姓名)撰写 1 篇 1500 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电子版),用于评审、公示。《推荐登记表》和先进事迹材料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2、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班主任组织各班准备总结材料,指导班干填写《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先进班集体推荐登记表》(附件 2)后,上报系学生工作小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评。
3、各系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综合评定,然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并将学生的个人评选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4、综合表现特别突出只在单项条件略有欠缺的学生,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审批。
5、在本学年内受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的,取消评选资格。
6、评选工作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
第十一条 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 5%。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系参评学生干部总人数的 20%。
3、品德优秀奖、体艺优秀奖、工作积极分子,每项评选比例控制在本系总参评人数的 5%,三项合计评选比例不超过总参加评选人数 15%。
4、“先进班集体”按条件评选,不限名额。按学籍班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先进个人颁发证书(或奖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 5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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