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二、政府奖学金: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可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或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三、“雨露计划”扶贫补助政策:广西户籍属建档立卡或贫困村的学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专项资助6000元(每年3000元)。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2007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普通本科中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我校每年所获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局下达的名额,以及各系学生总人数等因素,将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系部组织评选推荐。
二、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中职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加校、系各种活动表现良好。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级 “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三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获二次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校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他公益活动。
三、名额分配与评选程序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分配下发各系,由各系负责组织评选推荐。各系在评选推荐时,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将名额进一步分配到年级或专业进行评选。
1、各系根据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名额,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宣传。班主任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宣传,指导学生认真、如实填写《自治区学金申请评审表》(根据
每年教育厅下发表印制),并将本班优秀学生向系部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
2、各系对系属各班推荐的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根据本系分配所得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工作处等额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
3、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进一步审核,经学校审批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四、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上报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同一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评审时可优先考虑;
1、学校奖学金获次数多者及获奖等级高者;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3、在各类活动、比赛中或学校重大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4、各类学生助理或各级团委组织、学生干部;
5、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总分较高者。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下拨后,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如有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奖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帐上后,由学校财务处通知学工处,学工处、辅导员应做好获奖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自愿从获得的奖学金中缴付应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剩余部分领取获奖金。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发放奖金和证书的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奖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奖学金发放后一学年内有补考者;
4、其他影响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择优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四条 被取消获奖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奖学金由学校追回。学校将追回的奖学金发放给重新评选出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及各系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将国家奖学金足额发放给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 1 月 2 5 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制定的有关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2007 年 9 月 6 日发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区中职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中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我校每年所获政府奖学金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分配下达,我校根据各系学生总人数等因素, 将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系部组织评选推荐。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出发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加校、系各种活动表现良好。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级 “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三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获二次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简朴;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7、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校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三、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后下发各系,由各系负责组织评选推荐。各系在评选推荐时,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将名额进一步分配到年级或专业进行评选。
1、各系根据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名额,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宣传。辅导员(班主任)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宣传,接受学生申请,并指导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认真、如实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根据每年教育厅下发表印制),并将本班优秀学生向系部推荐,参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2、各系对系属各班推荐的参评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根据本系分配所得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工作处等额推荐政府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
3、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推荐的政府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进一步审核,经学校审批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四、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我校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品学兼优但综合表现未达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同一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评审时可优先考虑;
1、学校奖学金获次数多者及获奖等高者;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3、在各类活动、比赛中或学校重大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4、各类学生助理或各级团委组织、学生干部;
5、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总分较高者。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将政府奖学金下拨后,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如有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奖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帐上后,由学校财务处通知学工处,学工处、辅导员应做好获奖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自愿从获得的奖学金中缴付应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剩余部分领取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接受全员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发放奖金和证书的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奖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奖学金发放后一学年内有补考者;
4、其他影响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择优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四条 被取消获奖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奖学金由学校追回。学校将追回的奖学金发放给重新评选出的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及各系切实加强政府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将政府奖学金足额发放给优秀的学生。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 1 月 2 5 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制定的有关政府奖学金的评比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2007 年 9 月下发的《普通本科中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 8∶2 的比例分担),用于资助中职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校每年所获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分配后下达。我校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及各系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评选推荐。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中职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成绩合格,学年内无重修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困或一般贫困)的学生,生活俭朴。
7、获得助学金后愿意接受学校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三、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 8 月 20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自治区中职。
第七条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学校综合考虑各系在校学生人数、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各班学生进行国家助学金申请。
四、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根据每年教育厅下发表印制)。
各系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对学生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根据下达的各个资助档次名额划分出本系的资助档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工作处等额推荐国家助学金名单。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经学校审批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将选择以下几种发放方式中的一种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1、将国家助学金现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将资助金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饭卡;
3、为学生开立银行帐户,由财务处将助学金按月将资助金划入学生帐户;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食堂及各系共同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
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如有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奖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帐上后,由学校财务处通知学工处,学工处、辅导员应做好获奖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自愿从获得的奖学金中缴付应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剩余部分按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方式之一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受资助学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和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国家助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明显的铺张浪费者,或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贵重物品者;
4、其他影响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六条 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追回。学校将追回的受助资金替换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制定的有关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